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悠饭平台(以下简称“平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入网经营者(以下简称“商户”)的经营行为,保障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平台有关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在悠饭平台上线的所有商户经营者开展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食品安全相关违法行为情况的商户。
第三条 【定义】
1、悠饭平台:指为商户提供外卖展示及交易信息的网络服务平台,包括但不限于悠饭及其关联方平台及/或客户端等。
2、商户:指在悠饭平台开展外卖餐饮经营活动并向用户提供餐饮服务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章 基本内容
第四条【制止及报告行为】
商户发生如下情形的,悠饭平台有权采取措施制止商户违法行为并暂停向商户提供平台服务,同时依法向商户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报告并配合调查。
1.商户不具备实体经营门店,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不同地区小餐饮所需行政许资质以当地法规、规章为准)的,或商户资质已过期或被吊销、商户挪用他人资质或者伪造资质的。
2.商户未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未及时更新的。
3.未登记商户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商户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等许可信息不真实的。
4.商户在网上公示名称、地址、公示信息不真实的。
5.商户在网上公示菜品名称和主要原料名称公示信息不真实的。
6.商户生产经营的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产地、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不一致的。
7.商户提供虚假门店堂食及后厨照片的。
8.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
9.商户未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超范围经营。
10.商户未选择资质合法、保证原料质量安全的供货商,或者从原料生产基地、超市采购原料,未做好食品原料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采购不符合标准的食品及原料的。
11.商户在加工过程中未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油脂酸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仍加工使用的。
12.商户未使用无毒、清洁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未对餐饮食品进行包装,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装卸的,或提供的食品配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不符合规定的。
13.商户餐饮食品未与线下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保持一致,在平台销售餐品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的。
14.商户送餐人员未履行使用安全、无害的配送容器和包装、不得直接接触食品,保证送餐过程中食品不受污染等安全配送义务的。
15.商户未对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要求食品采取能保证食在线保存、配送措施的。
16.商户提供的食品/商品带有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17.未定期维护食品贮存、加工、清洗消毒等设施、设备,或者未定期清洗和校验保温、冷藏和冷冻等设施、设备的
18.商户拒绝、阻挠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
19.未达到平台商户检查合格标准要求的。
20.不配合平台要求标准进行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平台要求标准的。
21.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禁止商户从事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违规处理
第五条 【违规后果】
1、经平台核实确认,商户出现本规范中的违法行为,平台有权根据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程度对商户进行警告、置休整改、下线、永久停止服务等处理措施。
2、对于商户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平台有权交由行政管理机关或司法机关追究商户行政或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六条 【制度变更】悠饭平台有权对本制度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更新,并在该制度生效前通过悠饭商户后台管理中心的方式予以公告,无需另行单独通知商户,上述公告一经发布即视为通知所有使用悠饭平台服务的商户;若商户在本制度内容修改、补充或更新公告后继续使用悠饭平台提供的服务,即视为商户同意遵守修改、补充或更新的制度。
第七条【制度效力】本制度作为商户与悠饭平台所签署协议的附件,与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商户违反本制度的,按照本制度、双方协议及其他管理制度进行处罚。
第八条 【溯及力】发生在本制度生效之日前的行为,适用当时的制度进行处理;发生在本制度生效之日后的,适用本制度。
第九条【生效】本制度首次发布日期为2025年6月20日,自发布之日起7日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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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20日